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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价值

2024-10-28 10:20:53 来源:咸阳交警 字体:

《凉子访谈录》的第702位讲述者,现身说法,告诉大家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价值到底是多少。如果没有这张证明,又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

致敬每一位努力生活的普通人,也劝诫每一位努力生活的人,远离犯罪

那么,涉及交通安全的犯罪都有哪些呢?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1.既遂标准: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即必须有可能“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行为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不需要再经过其它检修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

3.行为方式:破坏行为必须是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进而造成实际的实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

1.行为主体:机动车驾驶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对象: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3.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只能是过失。

4.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

1.行为主体: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负有直接责任的。

2.行为方式:

(1)追逐竞驶;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校车客车严重超载或超速;

(4)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罪

1.行为性质:抽象危险犯,主观上是故意(放任),不需要有实害结果发生就可以成立本罪。

2.行为主体:乘车人和驾驶员均可构成该罪;

3.行为方式:乘车人对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亦或者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

4.交通工具:指如客车、大巴车、公交车、旅游观光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

(编辑:阴鹏翔 审核: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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