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交通事故致7死1伤,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等被建议追责
2023-10-10 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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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应急厅官网公布《蓝田县“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到7人死1人伤的蓝田县“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单某等20人追责。
2022年9月29日,西安市蓝田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21万元。
根据此次发布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金众水泥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半挂车行至312国道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路段时观察不周、超速行驶(超速21.6%-28.3%),在避让横穿道路的村民时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超速17%)相撞。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的上述过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鉴定,排除了李某和王某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该调查报告认为,金众水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通途管理公司监理项目部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岗履职,雁塔区交通运输局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西安市公路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蓝田县交管大队对事故多发路段(含312国道蓝田洩湖段)治理效果不明显,蓝田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力。
调查报告建议,对上述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人:金众水泥公司驾驶员李某、金众水泥公司车队队长王某、原雁塔区交管站道路运输业务主办人员董某。据了解,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董某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业务,其中擅自为金众水泥公司变更道路经营许可注册地,造成异地监管困难。2022年6月24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鉴于董某犯罪问题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不再问责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人,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分别为金众水泥公司总经理党某民、金众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生、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胡某、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王某、通途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人员12人。包括三秦路桥公司1人,交通管理部门6人,公安交警部门4人,属地人民政府1人。分别是三秦路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业务室负责人张某民、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妮、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高某、原雁塔区交通局局长王某(已退休)、西安市公路局沣峪公路管理段党支部书记李某、西安市公路局副局长裴某、蓝田县交管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李某、蓝田县公安交管大队西川中队中队长薛某、蓝田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赵某、蓝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陈某、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单某。
该调查报告还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金众水泥公司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依法给予三秦路桥公司行政处罚;依法给予通途管理公司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报告还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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