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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咸新区1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牌证公告作废的通报

2025-05-21 10:35:54 来源:西咸交警大队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西安市公安局

西咸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5月19日

(编辑:陈米米 审核: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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