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禁驾”是全民的共识
生活中总有些驾驶员“博侥幸”
在危险的红线边上徘徊
无视交通法律法规
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
最终,还是自己承担后果......
/ 交通安全
10月7日晚,榆林高新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夜间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撞上了隔离护栏,并且延桃李路由西向东逆行。民警怀疑该驾驶员有酒驾嫌疑,立即将其拦截。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0.7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蜀黍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
如果决定外出喝酒
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不要开车前去
现在叫个出租车或网约车都很方便
推杯换盏时手头握有车钥匙总是个隐患
说不定你喝酒后就喜欢逞强
有的人酒精上头
就精神亢奋、自视甚高
对自己的状态有不切实际的信心
听不进去别人劝告
这些年自认为
“我很清醒开车没问题”
而最终因醉驾获刑的人
难道还少吗?
/ 法律链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编辑:阴鹏翔 审核: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