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侯伟)12月6日,封某某驾驶陕A8N***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与长青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陕B22***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调查,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封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根据王某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陕西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行经路口时
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驾车上路
必须时刻注意观察道路情况
(编辑:薛宝逸蕊 审核: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