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横穿马路时被这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车撞倒,紧接着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货车碾压。但由于光线昏暗,我没有看清货车的特征和车牌号码”。赶到现场后,目击证人向民警反映说。
案情紧急,线索有限。民警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简单了解后,立即开展工作。大家兵分多路,一方面立即控制小型客车驾驶员南某某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察,确定受害人基本情况以及逃逸货车的痕迹物证。另一方面立即着手对逃逸货车进行查找。
在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后,民警发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红色轻型仓栏式货车存在重大嫌疑。于是大家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联系上了货车的驾驶员王某某。得知王某某正驾车在西安市咸宁路附近后,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同时要求其停车等待。
当晚23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在对车辆进行详细勘察取证,确定该车就是肇事车辆后,依法对车辆进行了查扣并将驾驶员王某某传唤回大队开展进一步调查。
最终经过调查,12月6日21时31分左右,南某某驾驶车牌号陕D00***小型普通客车沿S107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潼区相桥街办东张村段时,将一名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女性受害人撞倒,随后该受害人又被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 UNP***的货车碾压,致该受害人当场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南某某及王某某分别对其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民警普法: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出行请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万不可为了逃避责任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逃逸者必负全责,情节严重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薛宝逸蕊 审核: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