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该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警,但是仍有极少数人,心存侥幸,不顾伤者生命安危,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近期,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违法行为。
6月15日17时许,徐某(男,67岁,富平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阎油路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撞,致徐某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逸。经过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调查,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5日行政拘留。
10月21日2时许,曹某(男,27岁,阎良区人)驾驶小车沿航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其酒后驾驶车辆失控后,与路中绿化带树木相撞,致车辆、树木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让其妻子董某顶包,曹某弃车逃逸。2023年10月23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经民警调查,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民警对曹某处2000元罚款,并处5日行政拘留。
11月3日14时许,冯某(男,52岁,阎良区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新来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来村村道中段时,因冯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与惠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后又与朱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2023年11月6日,冯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过民警调查,冯某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处1500元罚款,并处3日行政拘留。
8月11日20时许,张某(男,45岁,阎良区人)驾驶小车在北塬环线将行人刮撞,致行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逃逸,于当晚被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抓获。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驶车辆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3日行政拘留。
(编辑:薛宝逸蕊 审核: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