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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责任谁担?6起案例,引以为戒!

2025-04-09 09:33:06 来源:平安临潼 字体:
    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或改装、更换锂电池引发的事故触目惊心。一起来看以下6起典型案例,了解一下车主、物业、卖家、房东等不同群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案例1
将电池拎回家充电,引发火灾,行政拘留11日。
 

    近日,某地一小区起火,经调查认定,系住户娄某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回家充电所致。因过失引起火灾,娄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一日。

    据了解,娄某某系某平台代驾员,因贪图方便多次违规将车上的锂电池拿回家中充电,不听物业人员劝阻,且心存侥幸,未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危险性,导致火灾的发生。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娄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一日。

案例2
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间,罚款850元。

   2024年3月,某地一小区的高层住宅中,一居民为图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了自家门外楼梯间,而且拒不整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违规携带电池回家存放,引发火灾,行政拘留12日。

    2024年1月4日,某地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是当事人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中客厅存放,突发故障所致。

    消防支队联合公安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未制止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物业、车主均担责。
    2021年10月28日午夜,某地一小区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停在该处楼梯边的三辆电动车及楼梯间电梯配件和交换机烧毁。勘查结果显示,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住在该小区的徐某、陈某,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两辆车,随后又引燃旁边弱电箱插电板充电的电动车。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予以制止。

    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4名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共200余万元。其中,小区物业公司和徐某各承担30%,陈某和朱某共同承担30%,胡某承担10%。

案例5
非法改装电池引发火灾,1人判三年六个月,1人判三年。

    2022年4月16日,某地一房屋发生火灾,致人员伤亡。事发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此电动自行车为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6
 房东疏于管理,租户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房东、租户各判一年四个月。

    2019年某日,租户刘某将其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该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1人死亡,3人烧伤,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

    综合案情分析,房东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的电动车进行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租户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房东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租户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发生电动车起火事件,车主个人、小区物业、电动车厂商责任。

究竟谁该担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这些要点请掌握!

(编辑:小陈 审核: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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